宋律师,台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公司或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1、分公司签订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由公司承担。”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如果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是有代理权的,那么此类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产生的法律由施工单位承担。
3、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还有一种情形,是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
对于实际施工人签订合同,虽然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成立表见代理,但是在理论上还是存在争议。由于实际施工人仅仅只是挂靠在施工单位,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实际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的,因此实际施工人是一个独立的身份,其行为并不是代表施工单位,从实质上来说不是代理行为或者表见代理;因为无论是代理行为还是表见代理,其最终的民事都应当是由被代理人即施工单位来承担的。实际施工人的这种特殊身份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已被合同相对方所掌握,并且也明知合同实际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实际施工人,但是在诉讼中合同相对方又往往基于其是实际施工人进而主张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成立表见代理,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值得商榷。
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筑项目应当经过立项、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如果上述手续不完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这类合同的效力又是否能够补正目前司法实践与各地法院对该问题均有不同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诉人**黔民水泥厂与被上诉人中国**港建设总公司衡阳建设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双方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认定合同无效。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不同主体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可能导致该合同的效力不一样,这点是需要各位当事人多注意的问题。
通过对工程合同拟稿、审批过程、审批权限、保管、履行、监控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减少风险。
2.适用范围
公司签署的工程施工承包、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管理。
3.术语和定义
工程合同类别:
a)战略采购协议及战略施工协议
b)大于五万元的工程施工类承包合同,施工补充协议
c)大于五万元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d)施工监理合同
e)质量监督检验协议、安全监督协议
f)用电、用水协议
g)零星合同:b)、c)项≤五万元的合同
索赔:
当供方存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或履行合同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时,向其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4.职责
采购管理部
经办工程合同类别中a)~e)项合同的签署并建立《工程合同台帐》,参与进行单笔大于5万元的索赔。
项目经理部
经办工程合同类别中f)~g)项合同的签署并建立《工程合同台帐》,负责合同的履行、收集索赔证据及索赔。
成本管理部
负责采购要求、合同拟稿的评审;负责合同中经济条款的履行;参与合同索赔。
法律室
负责合同稿件的法律审核;当项目经理部提出要求时,参与合同索赔。
客户服务中心
负责工程竣工移交后工程合同的履行。
项目总经理
负责批准5万元以下的工程合同拟稿。
工程总监
批准5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拟稿。
常务副总经理/公司授权领导批准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拟稿
总经理批准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拟稿。
5.工作程序
确定合同方
工程供方必须按照《工程采购管理程序》的规定来选择。
质量监督检验、安全监督、燃气监理、有线电视、用水、用电直接与授权或指定的单位签署合同。
其他需要与指定单位签署合同的,需得到工程总监批准。
工程合同拟稿审批
除施工报建、质量监督检验、安全监督、燃气监理、有线电视、用水、用电的合同可采用对方提供的版本外,其余文件应由经办部门拟稿,拟稿时应参照已签署的工程合同及相关案例。
工程合同拟稿必须经过审批之后方可发出。
大于五万元的工程合同拟稿审批结束,经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修改之后,再由采购管理部内部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采购管理部加盖防止换页的工程标识,记录反映在《工程合同拟稿审批表》中。
小于等于五万元的工程合同拟稿审批结束,经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修改之后,由项目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复核,记录反映在《工程合同拟稿审批表》。
工程合同编号具体按照《区域各公司合同分类编号管理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