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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所订立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①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过一般的农建工程除外;②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③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④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应当注意,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