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台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2013年6月19日20时,程某进入由曾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洗澡,在未缴费的情形下,由工作人员带领至一间洗浴间洗澡。因程某的妻子发现程某未接电话便进入洗浴室询问后,工作人员才发现程某已晕倒。程某的妻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心病病,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死亡。现程某的妻子要求洗浴中心承担对死者程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83944元。
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若违反了附随义务,又该如何确定违约
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没有支付费用,与曾某经营的浴场没有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浴场提供的服务没有瑕疵;程某的死亡与浴场的服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程某和曾某经营的浴场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浴场工作人员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未及时发现程某晕倒,也未及时送往医院就医,故浴场的经营与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胡某进入浴场提出洗浴要求,浴场工作人员同意,并将其带入浴室,则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成立。至于程某是否缴纳费用应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与服务合同的成立没有必然关系。
第二,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它是相对于当事人间明确约定的合同主义务而言的,具有从属性、不确定性。就本案而言,经营者所要承担的合同主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洗浴服务,同时还要承担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可靠的洗浴场所及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如明确警示;小心滑倒;等;对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应当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根据《淋浴业经营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对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醉酒者等不易就浴的警示标志,而曾某经营的浴场没有张贴相关警示标志,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瑕疵,确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而且对方往往并没有因一方当事人履行附随义务而提供相应的对价,若对附随义务违约采用严格制,则会造成合同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失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内容也表明经营者违反附随义务,应按过错承担赔偿。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到经营者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
第四,事发当日浴场没有张贴警示标志。根据《淋浴业经营技术规范》的规定,应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对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醉酒者等不易就浴的警示标志。浴场内没有张贴相关警示标志,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有瑕疵,其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泡澡房间的结构不符合标准,造成高温缺氧,引发其心脏病突发致死。同时,浴场内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告知什么人群不适合进入该场所。更为严重的是在程某昏迷时浴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打电话叫救护车,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因此,作为浴场业主的曾某对程某的死亡负有重大过错。与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浴场经营者曾某对程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
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例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考虑到其女儿如不调到外地工作还需居住此房的情况,故在合同中附了如其女儿调到外地工作,该租赁合同方生效的条件。甲虽与乙方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不愿使该合同立即生效,而是符合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即他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的事实发生时,该项合同才生效。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