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台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的方法可以从显失公平与一般容易混淆的四种民事行为加以分析,分别是显失公平与缔约欺诈;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下面由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显失公平认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是指三种情形:
1、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
2、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3、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二、显失公平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区别
1、显失公平与缔约欺诈
当事人因受到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意思不真实的合同,其效力不为法律所承认。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不知情相似。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欺诈行为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或要约内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条款或内容缺乏真实性,而显失公平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是真实的,但当事人因缺乏经验对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诺,致使利益受到较大损害。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发生紧迫情势或急需情况相似,但二者的明显区别是:
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
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区分开来,将前者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把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合同洽谈的过程就是合同缔约的过程,合同双方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必须本着诚信、公平、实事求是、自愿的原则进行,如果因一方的过错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应当对合同受损害方承担赔偿。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关系的一种,也存在缔约过失,那么劳动缔约过失怎么赔偿
劳动缔约过失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它是一种新型的制度,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
根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缔约过失的成立需要符合四个条件: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所谓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和保护义务,比如用人单位的招聘岗位、报酬基本情况等,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就业信息、工作经验等。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比如单位为前期入职准备工作进行了金钱投入等。合同尚未有效成立。缔约人一方主观上须有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在劳动关系中,多表现为故意,包括造假和隐瞒。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归纳起来包括五个方面:面试、洽谈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餐饮住宿费等;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丧失与其他单位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但此情况下必须有明确的签约意向。
以上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劳动缔约过失怎么赔偿的相关内容。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讲自己的需求如实告知对方,在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建立起劳动关系,才能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