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台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我们很多人都知道合同的重要性,可是往往没有几个人在签合同时会很仔细地去研究每一个条款,大部分人都是大致看一下关于自己利益的部分,没有什么问题的话就直接签,完全没有对方可能会在合同设陷阱或者欺骗自己的想法,导致最后有可能签订了不平等的合同,对自己后续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也只能默默吃了这个亏。
那么,如果不小心签订了不平等的合同那又该怎么办呢其实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不小心签订了不平等的合同是可以去申请撤销合同的,所以我们需要清楚的是什么情况下的合同可以申请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合同失效:
1.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是以欺骗,威胁强迫的手段让对方签订合同。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定和实施对外政策的基本依据,是对外活动的动因和归宿,我们作为国家公民,要以维护国家利益为重,一切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的事都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
2.造成社会公共群体,集体以及第三方人员利益的损失,是以恶意串通的方式让对方签订了合同。
3.签订合同是为了达成违法犯罪的目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条款是具有违法犯罪性质的,一份有效合同的签订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达到了违法目的的合同当事人最终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签订的合同中有超出法律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的限定且带有强迫要求的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下免责条款是可以申请无效:
1.合同条款中有对对方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伤害的内容。因为国家法律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这是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的权利,所以合同双方不能事先约定好免除这一点,不能为了逃避风险就约定放弃这个权利,给另一方有滥用这个权利的机会。
2.因为恶意或者是自己严重失误等原因让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合同的一方有权可以向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
1.双方由于比较严重的误会导致签订的合同。
2.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条款是不公平的,一方是在违背另一方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或者用各种手段,比如欺骗,威胁强迫,趁人之危等恶意方式来让对方签订合同,受害方都可以以此作为缘由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申请,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的,那么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就不可以撤销申请。
综上可知,签合同要小心谨慎,防止上当受骗,如果一不小心签订了不平等的合同,受到损失,要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因为很多合同是需要承担法律的,所以通过法律途径,专业的律师团队能让自己尽量摆脱困境,得到专业的援助和支持,避免因为不平等的合同让自己的人生越陷越深。
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最多的合同就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而对于这些合同,除了劳动合同主要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外,其余的基本都是受《合同法》的调整。那大家知道我国制定的合同法的内容是怎样的吗提供最新合同法全文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新合同法全文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
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