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台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会选择隐名代理的方式,委托他人代办某些事情,如隐名股东、挂名股东、隐名买房等,但隐名代理毕竟多了一位经手人,有时难免会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就容易导致“隐名”的委托人与“代理”的受托人相互推诿责任,往往会致使第三人不知道该向谁追责。事实上,当发生纠纷需要追责时,是可以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是向委托人还是受托人追究法律责任分的。
隐名代理发生纠纷,谁担责
在现在的社会中,隐名代理的行为较为常见,诸如隐名买房买车、隐名股东、隐名买卖等等。在隐名代理中,时常委托人隐名,直接由受托人以其自身的名义与客户、房东等第三人签订合同。
一般情况下,受托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没有什么不妥的,因为双方正常履行合同时,都能按照合同获得相应的收益,公平合理。
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尤其是受托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时候,受托人一般都会向第三人披露“隐名”委托人的存在,这时第三人就必须考虑一个问题,究竟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呢
根据法律规定,在受托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时候,第三人是有选择行驶权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追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例如张三隐名委托李四购买一批办公电脑,于是李四用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一份办公电脑购销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故张三不再购买办公电脑导致违约,这是王五可以追究张三或者李四的法律责任,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第三人具有选择行使权,但并不意味第三人可以任意变更追责的对象,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一旦第三人确定向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就不能够在变更。如上述例子,若王五最后决定直接追究张三违约的法律责任,事后就不能再变更,又转而追究李四违约的法律责任。
在买房买车、挂名股东等隐名代理导致的纠纷中,除了金额大、损失严重等问题外,还可能涉及对方提出抗辩等问题,必须要慎重处理。若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或对协商解决不满意的,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协助处理,通过专业律师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尽可能获得最大的赔偿。
不少人在为他人代办事宜时,有时会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擅自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尽管多是出于好意,但这样做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一旦被代理人不认可,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有法律风险,造成损失要赔偿
在实践中,最好不要擅自代他人签订合同,因为按照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无权代理人擅自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因该合同产生的不利后果,都是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如无权代理要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从这角度而言,似乎不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更多的是无权代理人“自作自受”。但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就可以因此遭受损失:
按照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换句话讲,只要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其签订合同就是有效的,被代理人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时,要是被代理人不认可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就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被代理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因此,在明知自己没有权限的情况下,最好不要代他人签订合同,处置事务,否则给人造成损失要赔偿。只是如果因此发生纠纷的,可以找无权代理的专业合同详细咨询,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妥善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