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台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不少人在为他人代办事宜时,有时会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擅自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尽管多是出于好意,但这样做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一旦被代理人不认可,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行为有法律风险,造成损失要赔偿
在实践中,最好不要擅自代他人签订合同,因为按照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无权代理人擅自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因该合同产生的不利后果,都是由无权代理人承担,如无权代理要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从这角度而言,似乎不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更多的是无权代理人“自作自受”。但如果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就可以因此遭受损失:
按照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换句话讲,只要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其签订合同就是有效的,被代理人必须履行合同,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时,要是被代理人不认可合同的,无权代理人就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被代理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因此,在明知自己没有权限的情况下,最好不要代他人签订合同,处置事务,否则给人造成损失要赔偿。只是如果因此发生纠纷的,可以找无权代理的专业合同详细咨询,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妥善处理纠纷。
在隐名委托他人办事时,受托人超越委托合同的约定的委托权限,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事情可大可小,只是隐名委托人一般没有追究而已。但在涉及房屋买卖、贵重大件商品买卖等情况时,就有必要清楚第知道隐名代理的受托人超过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了。
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在隐名代理中,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权代理行为而达成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是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需要得到委托人的追认才能发生效力,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由受托人与第三人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受托人越权订立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委托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损失。
解决方案:协商或诉讼
1、隐名代理的受托人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而言是有利的,或至少是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那么协商后,委托人可以认可合同的效力,选择履行合同。
2、若合同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三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重新订立合同或解除合同关系。
3、如果协商不成或委托人无意履行该合同的,可以不认可该合同效力,由受托人承担合同相应的责任。委托人如因此遭受损失的,还能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事实上,不管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第三人,在因此类合同发生纠纷时,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咨询专业委托代理合同律师后,根据律师专业律师的处理意见作进一步处理,该赔偿的赔偿,该诉讼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