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台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大到买房、买车,小到我们平时坐公交都存在着合同关系。虽说常见有时也不免出现签了合同之后才发现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如果能协商解决的那当然是最好的,但是更多的时候是无法协商解决,此时不少人就想那解除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不解除合同,采用撤销应该是没问题的。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撤销,只有合同存在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才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常见的是在购买某样东西的时候,购买人以为购买的物品是价值不菲的,在签订合同之后才发现是赝品,不值自己支付的价款。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比如,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由于限制行为能力可以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还有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那么超出其年龄和智力的部分实际上就是另一方利用了自己的优势而使未成年人的利益受损。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告知虚假事实属于积极欺诈,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消极欺诈。比如,在转卖车辆的过程中,车主隐瞒车辆存在故障的真实情况,于买受人签订转让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最常见的就是一方威胁对方说如果不与其签订合同的,就将对方干过的丑事公之于众。
五、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比如,甲看中了乙家的一副名画,苦苦哀求,甲也不愿意将画卖给乙,有一天甲的父亲突然病重急需用钱,甲向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以画抵钱,甲为了救父亲,无奈之下只能同意了。
最后,具备了可撤销的条件的,并不是通知对方撤销合同就可以了,是要到仲裁委员会或者是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而且是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申请撤销,过了期限的撤销权消灭。
当被欺诈订立合同后,被欺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会担心自身利益受损,能不能主张赔偿。事实上是可以的。只要对方欺诈订立合同,让你遭受了实际损失,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实践中,关键在于怎么认定欺诈订立的合同以及能够主张的赔偿金额。
这些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订立合同:
1、涉嫌欺诈的合同,其中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2、另外合同欺诈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可以报警处理。如果警方认定仍属于民事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合同欺诈的常见情形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
4、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
5、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
知道欺诈订立合同的情形后,受害方就应该关心自己能够主张赔偿多少钱了。
因为订立的欺诈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原数返还。其中如果不能返回或者因实际没有必要返回的,欺诈方应当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至于实际损失具体多少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搜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害方应该知道在主张赔偿实际损失的时候,一般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履行合同的费用、合理的间接损失等等。
说到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失赔偿,要注意两个问题:
1、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其他证据。
生活中被欺诈订立合同往往是签订了之后才后知后觉,这个时候最紧要的就是想着怎么最大程度挽回自己的损失,也就是主张损失赔偿。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能协商赔偿的时候,应该尽快向法院起诉主张,在起诉的过程中,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