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台州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概不退还”或者“责任自负”等类似的条款,这实际上是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通常都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明显的不公平。这种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不撤销或变更的,视为有效。
认定合同显失公平的一般方法:
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效力
1、如果当事人都自愿认可接受的,合同有效,双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约定。
2、但如果当事人不认可显失公平合同的,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那么合同归于无效。
显失公平合同的补救措施
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撤销合同应该在一年内主张。
撤销合同后,仍有履行过程中争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具体的处理方法,协商不了的,可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解决。
在向法院申请起诉的时候,要注意:
1、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其他证据。
合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要尽快协商或者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撤销合同后双方仍然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起诉的过程中,有不懂的,可以委托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协助。
俗话说“人生不如意之事十有八九”,或许有些过了,但生活中,谁都可能遇到危及的时候,突遇大病、车祸、天灾等等。虽说人间自有真情在,可也不乏趁火打劫之徒,不少人趁着主人家危难之机或明或暗地签合同牟利,也是很常见的。这类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只是往往很多人不知道怎么算是趁人之机而签订的合同。
趁人之机一般具有有以下特征: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通常所所指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如突遇大病急需大笔医药费、突遭车祸重伤等等。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如张三突遇大病急需大笔医药费,临时决定买房,但一时间按无法按市场价卖出,李四获悉该情况后,作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行为,使张三迫于急需医疗费,从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人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都是故意,主动谋求不当利益。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如上述例子,李四是获悉张三大病急需用钱的困境后,从而作出迫使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是故意的,该合同是可撤销的趁人之机合同。但如果李四并不知情,只是“凶残”杀价,将房价压得很低,而张三迫于急需用钱而签订合同,就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合同。因为李四压根不知道张三有“危难”,也就谈不上乘人之危了。
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行为人通过签订趁人之机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所以法律允许受害人撤销该趁人之机合同。
如上述例子,张三迫于急需医疗费的现实,不得不违心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李四,这对张三而言,显然是严重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所以张三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在社会生活中,签订趁人之危合同的情况往往很复杂,涉及的因素也很多,若只是简单套用上述情形的,难免有时会出错。如果因危难不得不违心签订卖房卖地,甚至“卖身”的合同,我们建议最妥当的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由专业律师分析案情,以便制定最合适解决索偿方案。